提要
研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治理體系,完善國家治理方式,提高國家治理能力,闖出一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治理現代化之路,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題中應有之義。
對未來改革的規劃,概括起來可以說主要都是圍繞著規范和約束國家公共權力,完善和保障公民法定權利而展開的。
(作者系深圳大學當代中國政治研究所所長、教授)
改革進入了加強頂層設計與摸著石頭過河相結合的新階段
中國的改革是由執政黨領導的自上而下發動的關系執政黨和國家各方面重要體制機制的變革,是國家權力結構與利益關系的重大調整。因此,想要等完全形成改革共識,有了頂層設計后再來改革,往往不太可能。改革的共識只有通過改革的成功實踐,才有可能逐步形成。
這就決定了在很長時期,中國的改革只能是“摸著石頭過河”的漸進理性決策,即改革決策層與社會各界民眾對要“過河”的方向是有基本共識的,那就是要實現自鴉片戰爭以來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富民強國,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中國夢”。
可以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所包含的廣泛而深刻的內涵還在不斷演繹之中,其對社會、文化、乃至政治的基礎性、決定性影響日益深入,在“經濟體制改革牽引作用”下,極大地推動了我國的生產關系同生產力、上層建筑同經濟基礎間相互關系必然發生相應的變革。目前,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所謂“深水區”是指“摸著石頭過河”,摸著,摸著已到了河中央,水太深,“石頭”摸不到了,此時還想堅持安全過河,該“建橋”就應“建橋”,該“造船”就要“造船”了,由此,也決定了改革需要在特定時期和一定程度的“頂層設計”。這標志著中國的改革進入了加強頂層設計與摸著石頭過河相結合的新階段,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首次確立了到2020年全面深化改革的“時間表”和“路線圖”。
改革進入了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與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結合的新階段
中國的改革既是“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和發展”,又是“一場深刻的革命”;而且是嚴格意義的“自我革命”;其難度之大,風險之高,都是人類歷史上空前的。
這就意味著領導改革開放的執政黨,在推動國家現代化進程中,在加強黨的領導的同時,還必須改革黨的領導,完成自我現代化的轉型,從而使執政黨順應時代潮流,回應人民期待,在領導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進程中,不斷提高執政能力,完善執政方式,開拓執政資源,鞏固執政基礎。
十八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了“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明確將深化改革與黨的建設制度聯系起來,這表明中國共產黨對自身改革的高度自覺。由此也首次決定了將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定義為“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從而標志著中國的改革開放全面進入了以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導向和標準的新階段。其一定意義上意味著國家治理主體的多元化和開放性,意味著執政黨在治國理政中更加關注成本與效益,表明執政黨關于“緊緊圍繞提高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與“緊緊圍繞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深化政治體制改革”,以及“建設法治中國,必須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際上都被置于國家治理體系的大局中來統籌考慮、全面論證、科學決策;而如何加強和改善黨對全面深化改革的領導與怎樣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建設,以及各種具體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舉措,最終都要以是否有利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來衡量和評判。
以堅持黨的領導為前提,通過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和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構起以黨和政府為主導,以人為本,尊重人民主體地位,發揮群眾首創精神,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多元共治的國家治理體系,從而提高國家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研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治理體系,完善國家治理方式,提高國家治理能力,闖出一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治理現代化之路,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題中應有之義。其中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以及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和發展基層民主,是當前我國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從各層次各領域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的主渠道。
改革進入了規范、制約公權力與完善、保障公民權利相結合的新階段
《決定》對未來改革的規劃,概括起來可以說主要都是圍繞著規范和約束國家公共權力,完善和保障公民法定權利而展開的。
黨中央明確強調“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國家公共權力必須在憲法法律的規范、制約下,有監督地行使。并首次提出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就是要進一步消解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慣性,更加規范和約束政府行為,加快轉變政府職能,使政府從不該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領域退出,“進一步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減少中央政府對微觀事務的管理,市場機制能有效調節的經濟活動,一律取消審批,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規范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更有效的經濟社會事項,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層管理?!闭嬲ㄟ^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加快形成企業自主經營、公平競爭,消費者自由選擇、自主消費,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的現代市場體系。從而不僅提高效率,促進經濟發展,增強社會活力,而且減少和壓縮政府官員“設租”、“尋租”可能的空間,以經濟體制和行政體制改革來推動政府的廉政建設。
同時要求政府健全宏觀調控體系,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優化政府組織結構,使政府真正依法依規管好那些應該管,能夠管,必須管的領域,不僅包括深化行政體制改革,也包括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并真正建立起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從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加強行政監督和審計監督,到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依法公開權力運行流程。完善黨務、政務和各領域辦事公開制度,推進決策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從改革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健全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和完善各級反腐敗協調小組職能,到逐步具體落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任職回避等方面法律法規,推行新提任領導干部有關事項公開制度試點,以及探索實行官邸制等,全方位加強對公共權力及其執掌者的規范、制約和監督。
與此相應的則是進一步完善和保障公民權利。無論是“完善產權保護制度”,還是“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都體現了國家保護各種所有制產權和合法利益,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和監管,特別是“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廢除對非公有制經濟各種形式的不合理規定,消除各種隱性壁壘,制定非公有制企業進入特許經營領域具體辦法”等,都表明建立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和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基礎上,中國公民經濟權利將得到進一步完善和保障。
而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推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分配,則是逐步破解我國城鄉二元結構,縮小城鄉差別,讓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的改革舉措,特別是被寄予廣泛期待的農村土地確權為標志的改革如能逐步推行,將會更加完善和保障農民財產權利。而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通過建立健全代表聯絡機構、網絡平臺等形式密切代表同人民群眾聯系,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廢止勞動教養制度等,則預示著我國公民的政治權利和人權保障將得到更加切實有效的發展。
改革進入了“堅持市場經濟方向”與“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相結合的新階段
實踐證明,改革開放是決定當代中國命運的關鍵抉擇,是黨和人民事業大踏步趕上時代的重要法寶。
然而,毋庸諱言,在新的歷史時期,面臨全新挑戰,必須全面深化改革。堅定信心,凝聚共識,統籌謀劃,協同推進,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在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發揮市場為資源配置決定性作用的同時,在市場經濟發展的基礎上,要“緊緊圍繞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深化社會體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進共同富裕,推進社會領域制度創新,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學有效的社會治理體制,確保社會既充滿活力又和諧有序”,讓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梢哉f,在未來相當時期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將主要通過在經濟發展基礎上,社會福利和民生保障程度不斷提高,逐步達到世界先進水平來體現和證明。
改革進入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與“全面深化改革”相結合的新階段
《決定》重申必須立足于我國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個最大實際,堅持發展仍是解決我國所有問題的關鍵這個重大戰略判斷,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發揮經濟體制改革牽引作用,推動生產關系同生產力、上層建筑同經濟基礎相適應,這是具有重大指導意義的,其表明“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以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為標志,中國的改革開放正式進入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與“全面深化改革”相結合的新階段,強化以市場作為資源配置決定性作用的經濟體制改革,將更加深刻地發揮經濟基礎對上層建筑的決定作用,更加系統、全面地牽引其他領域的改革;而要改革和完善我國現行的市場經濟體制,“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讓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又必須全面深化行政體制、司法體制、財稅體制、社會治理體制、黨的建設制度等一系列綜合配套改革,使上層建筑適應經濟基礎的發展需要,有效地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