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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國申請加入DEPA看數字貿易國際規則發展

時間:2022-02-10 10:39 來源:澎湃新聞 作者:任宏達

  數字經濟是指以數據為關鍵生產要素,以網絡作為重要載體的一系列經濟活動,其內容涵蓋了所有由網絡和其他數字通信技術支持的商業、經濟、社會、文化等活動。(李鋼、張琦,2020;趙旸頔、彭德雷,2020)當前,數字經濟日益成為推動全球經濟發展的新動能,“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更提出,要打造數字經濟新優勢,賦能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催生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壯大經濟發展新引擎。中國網絡空間研究院《中國互聯網發展報告2021》指出,2020年中國數字經濟規模達到39.2萬億元,保持9.7%的同比增長速度,成為穩定經濟增長的重要動力。

  即便中國等國家的數字經濟取得了突出的成績,數字貿易國際規則的制定仍主要由美國和歐盟把持,意在維護其自身的先發優勢,后發國家的話語影響力則被淹沒其中。對此,新加坡、智利、新西蘭于2020年6月共同簽署《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以下簡稱DEPA),標志著數字貿易國際規則進入專項條約的新時代,極大地促進了數字貿易國際規則的多元發展。

  2021年11月,中國向協定保存方新西蘭正式提出申請加入DEPA,積極對接數字貿易國際規則,符合進一步深化國內改革和擴大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方向,有助于中國在新發展格局下與各成員加強數字經濟領域合作、促進創新和可持續發展。(江聃,2021)由此也產生了一系列值得探討的問題,包括DEPA的代表性議題和主要觀點、與既往規則的區別與聯系、作用與影響等。尤其是中國應如何借助DEPA將中國元素有效融入數字貿易國際規則當中,值得深入探討。

  |《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的繼承與創新

  (一)數字貿易國際規則的發展

  數字貿易是數字經濟中最為活躍的部分,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仍在變化之中,有觀點認為其可分為數字貨物貿易(如電子商務)、數字服務貿易(如數字金融、軟件貿易)和數據貿易三類。(李鋼、張琦,2020)在其他場合,如世界貿易組織(WTO)相關談判中,多數成員在語義上也混用數字貿易與電子商務的概念,使其都含有利用平臺的跨境貨物銷售和數字化內容及服務的跨境傳輸之意。(石靜霞,2020)

  在數字貿易領域,各經濟體之間存在規范沖突,有礙全球數字貿易的深入發展。對此,WTO關注較早,但因多哈回合談判中止,相關工作進展徐緩,未能跟上數字貿易的快速發展。(周念利、李玉昊、劉東,2018)1998年,WTO第二屆部長級會議就已通過“全球電子商務宣言”,倡議對電子傳輸延征關稅。此后,直到2017年,WTO才重啟“與貿易相關的電子商務議題”的談判探索工作,各成員相繼提出議案,共識的形成依然道阻且長。鑒于此,美國和歐盟都以雙邊或區域經貿談判為契機,推動內部規則國際化,各自搭建美式和歐式數字貿易規則體系。美式模板力求確保全球數字市場的開放,在雙邊自由貿易協定、《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TPP)和《美墨加協定》(USMCA)中依次提出跨境數據自由流動的原則、互聯網開放、取消數字本地化限制和源代碼披露等主張。(藍慶新、竇凱,2019)歐式模板在認同跨境數據自由流動的基礎上,更加注重公民個人隱私的保護,利用自身經濟優勢要求中等經濟體對數字產品知識產權保護做出讓步,同時反對將一般貿易規則強加于對意識形態影響巨大的視聽部門。(周念利、陳寰琦,2018)從立法技術角度來看,美式模板和歐式模板都存在循序漸進的演化過程,數字貿易規則能夠單獨成章(電子商務或數字貿易章節),同時也滲透到跨境服務貿易、投資、信息技術合作和知識產權等章節中。

  隨著歐美數字貿易規則的推廣以及區域經濟一體化程度不斷加深,日本、新加坡等《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締約國后來居上,在數字貿易領域展現出較為開放的姿態,二者分列2020年度全球數字貿易促進指數排名的第1位和第2位,新西蘭(第4 位)、智利(第22位)等國也獲得了較高的得分。其中,新加坡在近年來的國際貿易談判中廣泛納入數字貿易相關內容,表現非?;钴S。

  (二)DEPA對傳統議題的主要觀點

  經過多年的發展,數字貿易國際規則具體議題已相對清晰、集中。這些傳統議題從時間跨度上可以分為兩個代際。第一代規則內容相對簡單、分歧較小,如透明度義務、電子認證和電子簽名、無紙化貿易、禁止垃圾電子信息、消費者保護等。第二代規則則爭議較大,包括跨境數據流動、源代碼、數據本地化要求和個人信息保護等。

  就DEPA而言,其共包含16個模塊。前11個模塊涉及實體性議題,依次為初始條款和一般定義、商業和貿易便利化、數字產品和相關問題的處理、數據問題、更廣泛的信任環境、商業和消費者信任、數字身份、新興趨勢和技術、創新和數字經濟、中小企業合作和數字包容。后5個模塊涉及實施和程序性問題,依次為建立聯合委員會和聯絡點、透明度、爭端解決、例外條款和最終規定。在傳統議題(模塊1至8)上,DEPA主要圍繞貿易便利化、電子傳輸免關稅和數據跨境流動三個方面展開。

  貿易便利化主要集中在模塊2,又涉及國內電子交易框架、電子發票、無紙貿易、電子支付等多方面內容。其旨在通過程序和手續的簡化,協調基礎設施標準和法律適用來促進數字貿易的發展。首先,國內電子交易框架(DEPA第2.3條)建議成員方法律允許以電子方式訂立合同,且與紙質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和可執行性。電子簽名也應與親筆簽名具有同等效力(DEPA第16.9條)。其次,無紙貿易建議成員方將貿易管理類文件電子化,由單一窗口受理,以此提高速率、降低成本(DEPA第2.2條)。再次,DEPA 鼓勵成員方相互合作,開發類似的國際標準,促進電子發票的跨境使用(DEPA第2.5條)。此外,鑒于電子支付的快速發展,DEPA鼓勵采用公認的國際標準和支付基礎設施聯通等措施,推動構建安全有效的跨境支付體系(DEPA第2.7條)。事實上,中國《電子簽名法》早已明確了電子簽名和電子合同的效力;2014年中國就已完成通關作業無紙化改革,建立了單一窗口制度,實現海關通關業務現場和業務領域的全覆蓋。(賀小勇、黃琳琳)在電子支付領域,中國更是具有相對的領先優勢和迫切的國際合作意愿。

  對電子傳輸免除關稅原本是各國共識,WTO成員在1998年的《電子商務工作計劃》中就已明確對電子傳輸延遲征收關稅,即電子傳輸的免關稅承諾。然而,一些成員方(如印度、南非等)近期開始提出質疑。對于這一問題,DEPA與CPTPP的內容完全一致(DEPA第3.2 條、CPTPP第14.3條),即明確表示對電子傳輸的內容免征關稅,但不否認成員方征收其他形式的國內稅費。這一要求基本符合中國的現行實踐和中國在WTO提案的觀點。

  數據跨境流動主要集中于模塊4,具體涉及跨境數據流動、個人信息保護、信息存儲本地化三個方面,也是爭議最大的部分。DEPA中,狹義的跨境數據流動條款與CPTPP完全一致(DEPA第4.3條、CPTPP第14.11條),即數據(含個人信息)原則上可以跨境流動,成員方監管政策雖得到承認,但監管措施不得構成不合理的歧視、對貿易的變相限制亦或超出目標所需限度。而跨境數據流動的核心又在于個人信息的流動。對此,DEPA第4.2條比CPTPP第14.8條做出更為細致的規定,尤其是增設了個人信息保護國內法的一些基本原則(如收集限制、使用限制等),以及采用和相互承認數據保護信任標志。在信息存儲本地化方面,DEPA也與CPTPP完全一致(DEPA第4.4條、CPTPP第14.13 條),即禁止將數據存儲本地化的要求作為市場準入的條件,成員方監管政策雖得到承認,但監管措施不得構成不合理的歧視、對貿易的變相限制亦或超出目標所需限度。換言之,DEPA的數據跨境流動相關規則沿用了美式模板,但加強了個人數據保護,有意借鑒美歐之間“隱私盾”協議的安排,試圖在數據跨境流動與隱私保護之間做出平衡。對于這些爭議性較大的內容,中國在WTO的提案較能反映中國目前的觀點,即該部分內容涉及各成員方核心利益,鑒于議題的復雜性和敏感性,各成員應進行更多的討論。(石靜霞,2020)

  (三)DEPA的創新性議題

  在傳統議題之外,DEPA在模塊8至11當中提出了一系列創新性議題。其中,較受關注的包括人工智能與中小企業問題。

  人工智能在數字貿易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其與實體經濟的深度融合是數字經濟發展的既定方向。但同時,潛在的各種法律、政策和倫理問題日益顯現,人工智能的出現也對現有的規范體系和治理思路帶來了巨大的挑戰。對于這些問題,DEPA走在了前列,明確提出構建“人工智能治理框架”,促進成員方在道德和治理層面形成共識,以可以信賴、安全和負責任的方式使用人工智能,尤其針對人工智能的跨境使用(DEPA第8.2條)。2019 年1月,新加坡在世界經濟論壇年會上就已發布人工智能治理框架模型,供公眾咨詢??梢姡@一規定契合新加坡的主張。

  數字貿易為中小企業參與國際市場提供了良好機遇,數字貿易的主體已由傳統的大型跨國公司擴展至中小企業和個人消費者,而中小企業遭遇的主要壁壘就是搜索和處理國外市場信息。過去,相關規則散見于各類經貿協定,如USMCA第19.18條就建議成員方向公眾公開政府信息,尤其是為中小企業增加商機。(馬光,2020)對于新加坡、新西蘭等國來說,其雖在數字經濟領域處于前沿序列,但缺乏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大型企業,因而尤其關注中小企業問題。DEPA也相應地設置模塊10,專門探討中小企業問題,建議成員方以易于獲取的方式進行信息公開(如政府采購信息),加強成員方之間以及中小企業之間的對話和交流。

  (四)DEPA對現有數字貿易國際規則體系的影響

  數字貿易國際規則發展至今,經歷了由零星條款、專屬章節到專項條約共三個階段。對此,美國和歐盟布局較早,影響力巨大,但中國、新加坡等國的后發優勢也愈發明顯。DEPA的簽訂,深刻影響了數字貿易國際規則的走向,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以“搭積木” 的方式靈活應對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DEPA模塊式結構使得部分模塊的更新和修訂更為便利,能夠應對信息技術的快速更迭;同時,成員方靈活選擇模塊的方式,可以自發地吸引包括中國、韓國在內的其他國家熱情參與,與USMCA的封閉和排外形成了鮮明的對比。二是專項條約的形式使得議題更加集中,共識更加深入。在內容上,DEPA在很大程度上借鑒或“照搬”了CPTPP的相關條款,但其又不完全局限于美式模板,反而吸取了美歐多年來不斷磨合后形成的合作機制。相較于綜合性的自由貿易協定,專項條約的內容不會作為妥協的代價與其他貿易目標進行置換,且在篇幅上有更大的空間安排更為細致的內容。三是創新性模塊的設置為數字治理搭建了有益平臺。數字科技的創新深刻影響了國際貿易的發展,也為后發國家參與規則制定提供了良好機遇。DEPA具有影響創新性議題未來走向的潛力,應成為各成員方共同努力的目標??傊?,上述三方面影響使得數字貿易國際規則呈現多元化的發展態勢,反映了更多國家參與數字貿易的多元化訴求。

  |數字貿易國際規則應融入中國元素

  當前,中國緊抓數字貿易國際規則第三次重大變革的歷史性機遇,正式提出加入DEPA,充分體現了中國在數字經濟、數字貿易領域的開放姿態。從發展的眼光來看,中國還應從國內法、涉外法和國際法三個層面著力將中國元素融入數字貿易國際規則體系。

  第一,以數據主權理念引導數據跨境流動。數據主權的本質是尋求數據自由與數據保護二者之間的平衡。(張曉君,2020)中國的數據主權規則主要體現在《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當中,原則上支持數據跨境安全、自由流動,要求對關鍵數據本地化存儲,輔以數據分類、安全審查、出口管制等保障機制,但具體執行工作的邊界仍有不清晰之處,使得總體上偏向于限制國內數據向境外轉移。這些法律規定與DEPA、CPTPP 為代表的數字貿易國際規則并無本質沖突,且“原則自由、例外限制”(原則+例外)的立法模式都較為相近。因此,問題的主要矛盾在于法律的實施,尤其是應當建立可靠的實施機制。這就要求我們探索符合中國國情的數據分類和數據本地化標準,對不同類型的數據依據比例原則分級管理,尤其是完善商業數據的跨境流動細則,形成合理的商業預期。

  第二,堅持統籌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目前,中國對數字貿易國際規則的提案仍相對原則化,囿于各種原因,還并未形成清晰統一的體系,“中式模板”的愿景仍任重道遠。相較而言,隨著近年來各部門法密集頒布,與數字貿易密切相關的規定(如個人信息保護)“搭著便車”快速豐富。如缺乏法律層面的頂層設計,這些國內法規定有可能造成與國際法的不協調,后發優勢不僅不能有效發揮,反而可能限縮相關國際談判的空間,影響企業“走出去”和“引進來”。對此,應從憲法角度統籌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以合憲性審查為切入點,審慎處理含有高度涉外因素的國內法規。

  第三,以發展為導向為中國元素尋求更廣泛共識。在DEPA中,可持續發展既是核心理念,又是重要目標。鑒于數字鴻溝不斷擴大,中國應以發展為導向,以共建“一帶一路”為契機,充分利用自身數字經濟的巨大優勢,幫助其他國家彌補數字基礎設施建設的不足。同時,也應與這些國家一道,共同探索數字貿易國際規則多元化的發展方向,共同為規則的完善作出應有貢獻。

  【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青年研究項目“外商投資法實施機制研究”(項目編號:20CFX084)階段性成果】(參考文獻略)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

  文章來源:《中國發展觀察》雜志2021年第24期,原題為《數字貿易國際規則的多元發展與中國元素——以中國申請加入〈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為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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